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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上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这是东莞出台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社会的能力,有利于提高东莞防灾减灾救灾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东莞濒海沿江,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近年来东莞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频发,城市内涝现象突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东莞实际,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东莞2012年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于2017年5月31日失效,在衔接上位法方面缺乏有效抓手。此外,东莞镇街没有单独设置气象管理机构,在实践中存在基层防灾减灾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把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巩固提升,不断优化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据介绍,《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6月1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以来,东莞已出台10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是第10部。《条例》加强了气象灾害预防和风险管理,优化了监测预报预警和传播机制,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社会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紧急避难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在收到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上述工作目前正在逐步推进,相信《条例》实施后,这些传播途径将成为现有预警信息传播方式的有效补充。

《条例》还充分考虑了东莞无县级行政区划的行政架构情况,将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延伸至镇(街)一级,有力提高了镇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法律效应。针对东莞市道路水浸和内涝问题,《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内涝高发地段的防范和管理有了明确的要求:在暴雨预警信号期间落实现场值守,并明确各项防御工作责任人;各镇(街)和单位在汛前做好低洼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利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易涝隐患点的监控;同时采取工程措施推进易涝点整治,在“十四五”期间要完成157个存量易涝点的整治工程。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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