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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网站9月9日消息,近日,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通知》明确,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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