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司法厅(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法发〔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司法部组织设计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落实《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实用易行、节约成本的原则,统筹组织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制作、颁发和示范户认定、公布、备案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积极营造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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