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比现行法律,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做出修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明确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参照适用本法;列举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推动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近三十年来,我国妇女地位显著提高。不过,仍有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痛点难点尚未得到有效改善;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也暴露出不少带有当下社会印记的新问题。

修订中最大的亮点,是提高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细度。从职场到婚姻生活,以往还有不少法律模糊地带。在此次修订中,详细列举了包括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等现象在内的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既便于在实践中识别,也能通过更明确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进一步彰显“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表明了我国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形式的立场和决心。

令舆论关注和称道的,还有此次修订与时俱进的脚步。反家暴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通过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的精神,成为近年来侵犯妇女权益的新特点。一些臭名昭著的“女德班”,大肆散布“天天带着一副贱相”等荼毒女性的言论;一些所谓的“情感大师”,兜售骗婚、强奸、鼓励自杀等违法行为的教程;在一些家庭内部,通过威胁、恐吓等形式摧毁女性精神的案例也屡见报道……针对此类情况,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草案特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同时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无疑有利于克服精神控制类行为取证困难、量刑保守等惩治堵点,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其人格尊严的保护,鼓励更多女性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除了“细度”和“新度”,草案还从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等多个方面,改善妇女的处境,提升她们内心的安全感。每一条走心的修改、删除和完善,都是为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意识。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位,妇女是家庭中至关重要的一分子。社会能不能保护好“她”、给予“她”应有的尊重,不仅关系到妇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更关系到一个个家庭的幸福圆满,关系到社会文明的高度、法治完善的程度。(辛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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