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就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部署。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规则对接,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等。二是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主要包括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等。三是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主要包括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等。四是完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组织领导等。

其中,针对市场主体,《意见》提出,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

在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在符合多双边经贸协定规则前提下,加大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内外贸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内外贸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内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

《意见》还提出,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全面梳理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内外贸各自成体系有历史原因。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虽然法律法规实现高水平对接必然能够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但企业最终还应依据其自身发展特点作出选择。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白明分析,能够被纳入试点的地区应该具有开放程度比较高,市场基础条件好的特点。这样的地区有可能甚至是比较知名的商品集散地。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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