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下称《市指导目录》)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明确改革后广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全面规范广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
《市指导目录》包括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和广州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共216项,其中行政处罚203项、行政强制13项。
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
《市指导目录》在基本沿用《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执法事项和体例基础上,删去了广州不适用事项,因行政法规修订更新了部分事项,新增了广州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事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和广州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共216项,其中行政处罚203项、行政强制13项。
按部门领域划分,208项为原生态环境部门事项,8项为整合其他部门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事项。按责任层级划分,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级的186项(包括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的23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29项,事项内容中既包括市级又包括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1项。
按环境要素划分,共十大类,包括综合类31项、建设项目类9项、自然生态保护类5项、水污染类16项、海洋污染类12项、大气污染与碳排放类50项、环境噪声类6项、固体废物类37项、土壤与畜禽养殖类16项、核与辐射类34项。
全面衔接“生态环境保护”和“镇街”两个综合执法
《市指导目录》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明确的《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有效衔接,确保执法责任明晰、事项名称规范统一。
《市指导目录》以备注形式在相关事项范围内作出进一步限定,使所列事项仅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执法事项,并将市级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内容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内容区分开来,厘清各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及市级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职责,方便执法人员对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适用。
(文章来源:南方P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