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乡村要振兴,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强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因而,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依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实现由分散农民个体走向乡村共同体,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调研发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渠道逐步完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民参与基层社会自治积极性稳步提升。
但乡村在农民组织化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村两委凝聚力弱,权威性不高,组织村民能力不强;部分农民政治参与意愿较低,不愿、不敢、不会参与村民大会;农村集体经济普遍相对羸弱,合作社发展缓慢,组织经济能力较差;农民生产经营个体化,集体意识提升较难;农村公共服务组织较为匮乏,农民组织性差等。
因此,乡村振兴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为此,建议如下:
其一,强化政治组织,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意愿。
首先,发挥党组织和政府机关的凝聚引导作用。各级党委、各村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枝干网络作用,凝聚人心,夯实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引导,协调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及时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信息以及市场需求资讯。
其次,强化村民自治建设。村民自治的架构要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落实各方利益的均衡性,实现民主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为村民提供最基本的参与和决策权利;要建立基层民主决策机制,科学界定决策范围,严格规范决策程序,提高乡村民主管理水平。
最后,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注重发挥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乡村治理组织的作用,调动农民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扩大村务公开事项范畴。
其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农民组织化进程。
农民组织结构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十分密切,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属当务之急。建议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清除现行立法中含混不清、表述各异的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
同时,根据农民组织发展实际,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合法地位,强化村民自治建设。
其三,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加强经济联合的吸引力。
在市场竞争中,应该发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利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有效地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加。
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形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实行团体式专业合作经营模式,使农民形成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有效保障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机关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宏观引导和微观扶持,在广泛调动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充分把握工作方法和力度,引导农民“自我创办、自主管理、自己受益”。
另外,政府要不断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完善农村养老、公共医疗、教育机制,增强农民组织化内生动力。
其四,丰富农村公共文娱活动,提高农民文化认同感。
有关部门不妨帮助乡村链接高校和社会组织资源,兴建新时代农民学校等教育基地,培育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农村群众性文化组织的作用,开展农村文化、法律、医疗卫生、科技等各类知识的普及、培训、推广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民精神文明水平;提供符合农民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与公共活动空间,为农民精神文化建设提供场所保障。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