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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日前举行的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备受关注,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对于当前数字化背景下的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意义。
我们看到,近年来数字化与新技术对于金融业带来了深刻影响,持牌金融机构、大型平台企业、新技术企业、互联网金融组织都成为其中的推动者。但是,由于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规则的不够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遇到了一些挑战;同时大型平台企业介入金融领域,在产生积极的“鲇鱼效应”同时,也带来更加复杂的风险因素。实际上,在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综合目标协调下,近两年的监管与政策已经明确了基本思路,即金融业务、技术服务、数据支撑等各自权责明晰,减少交叉地带的风险积累。这次会议实际上把现有的监管实践进一步归纳,并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把握好风险与效率“跷跷板”的基本原则。
同时,经济与金融数字化变革的大势已经不可阻挡,大型平台企业也是其中的重要推动者,虽然在实践中出了一些问题,但平台模式天然也是数字化、互联网条件下规模经济的重要产物。由此,如何在加强制度约束的“红灯”同时,真正明确合理且精准的“绿灯”,促进平台企业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更好地引导金融科技高效率、低成本地支持实体,也是重中之重。本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在规范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平台企业、金融科技的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预期,增强了通过整改、变革与优化,继续合理推动经济金融创新的信心。
实际上,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趋势下,金融科技自身也需要推动结构性改革,一方面解决金融科技发展中的“短板”,另一方面更有效地满足企业和居民的合理金融需求。近期,无论是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还是银保监会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都旨在改变金融科技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如:数字化浪潮下,智能技术应用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区域间金融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大小金融机构间数字化发展“马太效应”尚待消除;技术应用百花齐放,而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继续突破等等。可以看到,这与本次会议的核心精神体现了逻辑一致性,即持续推动金融科技的高质量发展、合规发展、负责任发展。
具体到会议提到的几个领域,一是对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来说,将面临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方面通过合规参与持牌金融业务,更好地运用领先的数字化技术给金融赋能,推动金融业态数字化转型,全面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目标,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另一方面可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金融科技开放生态的完善,以合作共赢,来强化金融科技创新能力与场景落地能力。
二是对于各方热议的支付行业来说,事实上2017年以来的监管动向就是从单个重要环节整顿,向支付全流程规范发展,旨在实现对支付产业链条的监管闭环,最终使得支付交易、清算、结算的功能环节清晰,参与者的相应风险和责任更加明确。未来支付机构尤其是行业领先机构,如何在适应新监管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拥抱支付科技,做好支付+实体,更好地发挥服务产业数字化的价值,也是新的突破口。
三是对于平台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约束,复杂嵌套的产融结合、资本运作模式将难以为继,构建有效风险“防火墙”成为其内外都需要的重要原则。新形势下,金控公司需要更好地处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关系,根据自身特色予以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