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优酷网络起诉优酷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宣判,优酷网络获赔10.5万元。

优酷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起诉称,优酷网系中国知名互联网视频平台,已经取得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优酷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广告)未经许可,将优酷网的上述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进行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优酷广告停止使用“优酷”文字,并公开消除影响。

优酷广告辩称,公司与优酷网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优酷字样不会造成混淆。优酷网主张的权利商标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优酷网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优酷网络公司对“优酷”相关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依照上述条款进行认定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法》第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理,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此案中,优酷网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核准注册日早于优酷广告登记日,优酷广告使用的“优酷”字号,与上述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优酷网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优酷广告可能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优酷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优酷广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优酷网10.5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变更记录显示,该公司于今年6月10日更名为北京优沃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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