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门地方立法形式规范预付卡使用管理,北京是首家。
众所周知,预付费、预付卡是商业营销的一种常见手段。正常情况下,这种营销方式是一种市场、商家和消费者的“三赢”。对于市场来说,预付销售能够提振、刺激和扩大消费。对于商家而言,卖预付卡等于提前锁定了客户和消费额,还能提升客户黏性和忠诚度。而对于广大消费者,办卡可以升级消费权益,且比零散消费能够享受更大的折扣、更多的优惠和更好的服务等等。
然而正所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预付卡消费尽管有不少利好,也广受人们欢迎,但是它其实也是一把“双刃剑”,出现的问题也不少,如欺诈营销、办卡容易退款难等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乱象曾经饱受诟病,并引发许多消费纠纷和争议,但是对此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和管理规范,导致预付卡商业模式长期野蛮生长、带病裸奔,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此次北京以地方立法形式制定并表决通过《条例》,不仅开了预付卡法治化管理的先河,也树立了一个消费领域规范治理的典范。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生态,促进和保障预付消费模式更加规范都有突出意义。
对于发卡卖卡,《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办卡。关于消费者权利,《条例》则赋予了持卡人了解预付卡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查询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等非常全面的权利。并且要求商家应在售卡时载明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把丑话说在前头”。严禁出现概不退款、不补办和解释权归商家等“霸王条款”。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为防冲动购卡,《条例》特别规定了“七天冷静期”,消费者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退卡。即使已经使用了,也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强调如果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一次性退回余额,商家应在5日内退款。
此外,对于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也做出了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由此可见,《条例》重点突出了对办卡人的权利保护,排除了最常见的“后顾之忧”。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在预付卡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和弱势位置,而商家则由于收钱在先则相对非常强势,因此《条例》加大对办卡者的保护,强化对售卡方的约束,也是合情合理。
合规才有长久的繁荣,希望通过对预付卡的规范管理,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同时也让守法、诚信的商家乃至整个市场从中持久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