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小银行风险频出。背后原因,均与股权违规密切相关。
6月17日,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
到底应该如何界定银行保险机构的大股东?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六类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是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二是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三是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是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五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是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从《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看,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三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四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股权乱象,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2020年曾指出:“银保监会此前查处了一些中小机构,董事长的司机居然是大股东,甚至还有保姆是某个银行大股东,股权混乱是中小银行特别大的一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除了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多个方面对银保机构大股东提出监管要求外,还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大股东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禁止干预机构高管的正常选聘等。
去年以来,银保监会已经接连三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涉及到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等多个方面。
4月28日,银保监会通报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的相关情况称,两年来,银保监会依法对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1.4亿元,处罚相关责任人395人,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