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11月9日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书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
该案件审判信息显示,呼勇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近500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勇破产。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表示。
通报显示,呼勇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每月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考察期的限制远不止这些。除了要按时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的等信息之外,在考察期内,个人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多方面受到限制。包括不能乘坐头等舱、一等座等,不能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场所办公,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弘扬契约精神、挽救和帮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并且预防这些债务人滥用破产制度的角度出发,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一剂良药。良法善治,对于建立健全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非常重大。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已经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上述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据深圳破产法庭的微信号信息,今年5月11日,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裁定书送到了深圳市民梁文锦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成为深圳市民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此前曾指出,一定要善待“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目前这部分债务人其实是量大面广,已经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在疫情发生之前这种债务人就大量存在,疫情发生后更是催生了更大范围的“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群。很多人在疫情期间没收入,但房贷还得还,即使暂时不还贷款不构成违约,但利息也还得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应更该同情并理解这部分债务人,而不是一棍子打死,让他们一辈子消沉下去。
也有银行界人士表示,银行愿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帮助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他们一个机会。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可以减轻因创业创新失败、生活遭遇重大变故的人的生活压力,鼓励他们重新开始,也不会对银行资产质量产生大的影响。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