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一)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四)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