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眼于统一规范制度,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涉及八个方面,共17条,包括总体要求、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强化组织保障。
总体要求方面,《意见》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方面,《意见》明确,统筹城乡困难人群,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救助对象既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群,同时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公平性、可及性。
在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分类优化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制度功能衔接,发挥保障合力。
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
具体来看,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在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发展壮大慈善救助,用好社会慈善救助资源,发挥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外的保障需求。
此外,《意见》从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方面明确了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的措施,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和基层能力建设,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