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接受目前这种情况,不仅欠了银行一大笔钱,买了一份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逾期后自己的车子还被融资租赁公司拖走。”11月23日,来自河南的高女士向记者讲述她的抵押贷款遭遇。
包括高女士在内的多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原本以为是经融资租赁公司介绍是向银行申请的汽车抵押贷款,最后是签署了四项合同: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抵押合同》和《汽车租赁合同》,与中国人保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以及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高女士表示,融资租赁公司在给其打款的时候,她支付了一笔3万多元的费用。经过问询发现,她获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合同金额远超过用户实际所获得的贷款金额。
令消费者感到疑惑的是,为何消费者只有将车辆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质申请厦门国际银行的个人消费借款?整个贷款交易模式为何这么复杂?
消费者的疑问
近日,有多位消费者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由于自身资质的原因,在仓促且未充分了解借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多份合同,想当然的以为所签署的合同是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的车辆抵押贷业务。
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完手续并且还款一段时间后,用户才发现原以为申请的银行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却是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并且在签署的多份合同中,还包括一份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汽车租赁合同,所持有的全款车变成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高女士表示,2020年3月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公司——青岛中金天下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金”)业务员介绍申请厦门国际银行国行E车贷,通过自有汽车进行车辆抵押贷款,彼时业务员宣称借款利息低,只有2000元手续资料费。启信宝数据显示,青岛中金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其中河南永嘉信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250万美元,持股75%。
“今年因为郑州洪水与疫情的影响,收入锐减,9月9日和厦门国际银行客服沟通推迟还款,在客服人员的指导下才第一次下载了厦门国际银行网银APP,登录后才发现自己贷款合同金额与实际收到贷款金额不符。”高女士对记者表示,借款合同显示贷款金额是109700元,实际仅到账75399元,分期3年连本带息一共需要还款金额超12万元。
根据高女士提供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显示,2020年3月20日,青岛中金分两次向高女士付款50000元和3950元,共计53950元。在高女士按照青岛中金要求返还一笔32501元贷款后,再次分两笔向高女士支付50000元和3950元。
让高女士不解的是,明明最开始申请的是厦门国际银行“国行E车贷”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最后却变成与青岛中金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而在银行办理的则变成个人消费贷款。“银行客服给我的反馈,就是我自己找融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并且需要用钱,然后厦门国际银行根据我提供的账号一次性打款到融资租赁公司账户”。高女士说。
由于逾期,高女士前期被抵押的汽车已被融资租赁公司拖走,并且由于贷款时强制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目前正在被保险公司催收。
另一位来自云南的王女士亦对记者表示,在第三方中介机构——浙江一键租赁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一键”)业务员的推荐下,通过厦门国际银行申请国行E车贷,彼时国行E车贷业务介绍也显示是厦门国际银行的一款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办理过程中,王女士按照业务员的要求去本地车管所进行车辆抵押,此后上交车辆大本及备用钥匙给浙江一键。“签合同的时候我就发现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变成了汽车租赁合同,当时就提出疑问,业务员说这些都是银行的要求,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才能放款。考虑到当时确实需要资金周转,并且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最终就按照他们的要求签字拍照。”王女士表示,在等待放款的过程中,浙江一键业务员发信息表示公司会先打一笔款到王女士账户,但是需要返还给公司,此后才会将剩余尾款打给王女士。
此后因疫情影响,王女士的这笔贷款发生逾期,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没等到厦门国际银行的沟通,却等到中国人保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原来此前在签署的一系列合同中,还包括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我又赶紧看了一下厦门国际银行APP里我的贷款信息:发现我一直以为的车辆抵押贷款变成了人民币个人小额信贷贷款合同。”王女士表示,贷款合同金额121700元,实际到手金额只有90492元。按照当前每月还款3800元,36期共需还款136800元。
王女士对记者表示,作为消费者的想法就是实际到手多少,就按到手的金额进行计算利息偿还。
“国行E车贷”已下架
记者登录厦门国际银行官网和APP上,均未查询到国行E车贷相关信息。唯一有迹可循的就是在厦门国际银行2019年年报中显示,在2019年该行零售线上贷款工作室及专家小组推出“税享贷”、“E车贷”、“好 E贷”、“点 E贷”等线上贷款产品,推动零售贷款稳定增长。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厦门国际银行客服。对方表示,银行确实有国行E车贷这款业务,不过在数月前已经下架,下架原因则是银行出于业务调整需要的考虑。
“我行提供的国行E车贷一直都是一款针对个人的消费类贷款,并非车辆抵押贷款产品。一般通过国行E车贷申请贷款,审核通过后会一次性全额支付到消费者在厦门国际银行提用贷款时指定的专用受托支付公司账户。因此,这是消费者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与银行并无关系。建议消费者就逾期还款等相关问题,直接和帮助其办理业务的机构进行沟通。”该客服对记者表示。
王女士表示,当时厦门国际银行APP上显示的贷款产品名称就是“国行E车贷”,而并非目前APP显示的“人民币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彼时业务员在推荐时也一再强调是厦门国际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既然我此前已经签了车辆抵押合同,并且我的车辆行驶证是2017年登记的,登记证书也在车管所进行抵押信息变更,那么银行在审核我的车辆租赁合同时,难道不会核验这些信息吗?就没发现问题吗?为什么最后还会申请成功?”王女士说。
基于此,消费者与厦门国际银行各执一词。
记者根据王女士出示的一份《车辆抵押合同》显示,因抵押人王女士(甲方)经抵押权人浙江一键(乙方)引荐,从厦门国际银行获取授信,为确保甲方完全适当履行其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经厦门国际银行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车辆抵押于乙方,作为上述债务履行的担保,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将下列车辆抵押事项设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将车辆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质申请厦门国际银行的个人消费借款。
同时,王女士出示的《汽车租赁合同》显示,浙江一键根据王女士要求及王女士的自主选定购买如下车辆(即王女士所抵押车辆信息),且王女士向浙江一键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这种模式是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回租模式,放款资金方由融资租赁公司变成银行。
所谓回租模式,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消费者订立以消费者的汽车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消费者订立租赁(回租)合同。消费者购买了一辆汽车,把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是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消费者使用,收取租金,消费者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其实回租名义上叫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也就是以“租”的名义放“贷”。
在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给消费者的贷款则来源于消费者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放款依据则是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符合“国行国行E车贷”的审核要求。
记者查询消费者提及的浙江一键和青岛中金工商信息,发现两者均遇到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其中,成立于2017年9月的浙江一键,在2019年10月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后在2020年7月和2021年7月,连续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1月,青岛中金因不当得利纠纷被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3.99万元。2020年6月,曾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青岛中金被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后在7月申请移出。
针对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等相关问题,记者致电致函厦门国际银行,不过截至发稿,对方仍未回复。
华东某律所律师对记者表示,针对消费者投诉情况,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就是,消费者在签署任何合同之前都应该了解清楚合同的内容,最好进行相关业务的咨询,切不可贸然签字。同时,对于比较复杂的合同,例如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等,更加应该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