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晚间,浙商证券发布公告称,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实际上,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接近尾声,11月以来,已有多家券商及资管子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罚单。
多项违规收证监局罚单
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商资管存在以下问题:
1)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
2)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3)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5)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对浙商资管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暂停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上述被责令处分的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责令处分事先告知书》。浙商资管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的监管措施。
浙商资管就该监管措施回应称,上述事先告知书所涉产品为部分私募固收类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经浙商资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毕。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对浙商证券合并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不影响浙商证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在证监会检查后,浙商资管已进行了全面合规自查,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持续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截至目前,事先告知书所涉及合规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资管新规过渡期成多事之秋
实际上,由于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最后一年,11月以来,已有多家券商资管收到了来自监管层的罚单,疑似监管层在年末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11月26日,证监会网站集中公布了对招商证券资管、国元证券、长江证券资管三家券商及资管子公司的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定招商证券资管、国元证券、长江证券资管均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构成违规,要求上述三家公司进行整改。
同时,证监会认为长江证券资管的总经理杨忠、公司合规负责人吴迪,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对二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11月11日,安徽证监局对华安证券出具监管函。安徽证监局在2020年11月23日-27日,对华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安徽证监局认为,华安证券私募资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间存在违规交易;二是债券投资风险管控不完善,部分产品集中持有单一债券且杠杆率较高、部分债券信用评分标准不明确、未及时调整不符合内部准入规定的交易对手方名单;三是未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
由于华安证券上述情况构成违规,因此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安徽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11月8日,北京证监局对方正证券下属的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发出警示函,认为该分公司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问题,上述行为存在违规,故予以警示。
11月5日,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下发警示函,亦直指其资产管理业务。北京证监局称,经查,中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二是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上述情况构成违规,责令中金公司进行改正。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