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下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办法明确了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等内容。

“为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配套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金融租赁公司取得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后,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为契合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核心功能需要,并支持“一带一路”“走出去”等融资租赁需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等。

在经营管理上,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并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做好相关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特色功能,做精专业、强化服务,助力航空航运等产业发展,支持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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