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邮政管理部门鼓励广大市民今后再遇到此类情况时,可拨打12305进行申诉和维权。
如今,网购、寄收快递已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一些快递企业或快递员为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往往会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签收快递,或将快递投放至快递服务站即视为完成投递。这么做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缩减了自身应该履行的义务。如今,相关部门拟叫停这一“潜规则”,有望提升快递消费体验,让快递企业的服务更规范,不再动辄糊弄消费者。
日常网购时,人们大多希望亲自收取快递,即通过当面验货以确定是否退货或向商家主张其他权利。即便暂时无法当面收取快递,消费者也希望快递员在征求自己同意后再代为签收或将快递投放至服务站,以便知悉快递的到达时间并及时取回快递。如果人们寄递的是贵重物品,快递员更有必要将物品亲自投送至收件人手中,以便降低快递丢失损毁的风险。
应该明确的是,将快递送达收件人由其签收是快递企业的法定义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然而,鉴于一些消费者与投递员约定将快递暂存至门卫处或快递驿站等地方的做法,在现实中较为普遍,而且此举也为投递员节省了配送时间,由此导致代为签收、投放至服务站的做法成了一种“潜规则”,久而久之,一些快递企业甚至在不告知收件人的情况下直接代签快递或者将快递投放至快递驿站。
一般来说,当快递被签收后,其灭失损毁的风险即由收件人承担。而且,网络购物中“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家付款的时间,都是从快递被签收时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快递被代签收却未实际送达收件人手中期间,收件人需要承担额外风险。
快件投递是有偿的商业服务,而非亲朋邻居间无偿“捎带物品”的友情行为。这决定了快递企业必须规范、圆满地完成投递,不得投机取巧,变相为自身义务打折扣,减损消费者权益。
期待在多方努力下,“被收快递”能尽快成为过去时,快递服务能够更规范、更贴心,更让消费者满意。(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