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规则等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启动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这次改革贯彻落实证券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对自营和托管业务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
业内专家认为,DVP改革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结算基础制度现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通过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联系,形成覆盖全部业务的结算风险防控机制,对个人投资者完全无影响,机构投资者基本无影响。同时,落实DVP改革提高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立足资本市场实际情况
进一步完善风控制度
DVP制度就是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联系起来的机制,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性结算制度。DVP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是控制结算系统本金风险的有效措施。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多年来,我国市场形成了“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不挂钩。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DVP的效果;仅涉及机构投资者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仍需完善。
据了解,本次改革要点是,保持T日证券划转、T+1日资金交收这一市场基本习惯不变基础上,当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额时,中国结算在向其交付证券的同时对相应证券进行设置标识处理,代表相应证券处于交收过程中。当结算参与人T+1日足额完成资金交收后,解除相应证券标识,实现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的相互关联。本次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
“本次DVP改革在尊重我国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和证券资金使用安排上基础上进行,并未对现有的结算模式进行较大调整,对投资者无影响。这样的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证券法的需要,从制度上增强结算体系安全性,既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教授麻国安博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麻国安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次改革并不会对已达到DVP效果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设置标识,这也意味着相关业务的证券交易完全不受影响,个人投资者也不受影响。
“此次DVP改革立足我国国情,通过对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建立证券和资金交收的关联,加强了证券市场中后台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制度安排使自营和托管业务达到DVP效果,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制度。
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
利于吸引国际投资者
立足我国国情的DVP改革实施,充分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构建出适合我国特点的DVP结算模式。
从这次改革来看,通过引入对证券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多批次交收安排、实现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的相互关联。
市场人士认为,这体现出DVP国际标准的规律,符合DVP原则的国际标准。
据介绍,国际资本市场对于DVP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DVP国际标准经历了从“同时交收”到“相互关联”的演进。2012年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指出,“DVP不要求同时结算债务”,即不再严格要求证券和资金同时交收,但强调了证券和资金交收的关联性。
“总体上看,本次DVP改革充分借鉴了国际最佳实践,提高了国际投资者对于国内结算效率和资金安全保障的信心,增强了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促进境外资金持续流入我国市场。”郑磊表示。
麻国安表示,DVP改革的实施,既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投资环境,也是落实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落实DVP改革,有利于提高国际投资者来华投资的意愿,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