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给业委会的权力套上“监督”的缰绳。】

奥园广场小区一张业委会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年度报表激起了业主的强烈质疑。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对业委会如何使用公共收益,陷入了有权力无监督的尴尬境地。

业委会成立的“初心”,多是基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了不可协调的矛盾,业主对自我管理小区有强烈愿望,才最终行动起来,组建了业委会。本意是为了“抱团”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抗衡。根据我省最新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权力较大。

有权力就有寻租的可能,有收益就有腐败的可能。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小区公共收益,面对一年几万或者十几万不菲的收入,如果没有监督和约束,就有可能出现业委会成员居心不良、借机敛财的可能。

奥园广场小区业委会成员介绍,业委会成员拿的津贴也通过了小区业主大会的《奥园广场小区议事规则》。但哪些津贴可以拿如何拿却没有执行细则,也因此引发了业主对业委会开支的不满。

对业委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在这起事件中,业主们更关心的问题是:在一些名目上有无花钱必要?业主如何监督业委会公正地履行职责?

目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监督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主要取决于业主的民主参与意识,但在业主个体对抗组织过程中,力量显得分散且又过于薄弱。

解决业委会与业主矛盾,提升业主自治能力,必须给业委会的权力套上“监督”的缰绳。《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出,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曾有省人大代表提出,成立业委会的同时,一并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监委会成员列席业委会的所有会议,并有建议权;审查所有账目及收支情况,也可指定审计部门对财务账簿等进行审计,对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的业委会成员提出罢免等。这些在小区业主规约中予以明确。否则,业主即便炒掉旧的业委会,谁敢保证新的业委会权力不被再次滥用?

(文章来源:株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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