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1月2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还明确,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