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 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6541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163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192元(其中:单位2596元,个人2596元)。

2021年度调整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0)15号)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0) 15号):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4.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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