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上海人工智能立法系列二,聚焦人工智能立法上海特色。与《上海市数据条例》如何互补延伸?上海为保障产业发展出台哪些配套政策?


(资料图)

在2022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开幕前,上海市人工智能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出炉。

8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上海条例”),是人工智能领域的首部省级地方法规。

同时,这也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深圳方案”)发布后第二部地方性的人工智能法规,还是继《上海市数据条例》发布后上海数字经济领域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草案。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哪些上海优势?疏通产业发展难点有何上海办法?如何与《上海市数据条例》形成互补?如何助推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当日独家采访了上海社科院副所长丁波涛,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陈吉栋两位专家。他们深度参与了近年来上海数字化领域的重要立法研究工作,深度解读保障上海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密码。

奠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数据底座

丁波涛指出,征求意见稿为上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例如其在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方面,从高性能算力、先进性算法、高质量数据集方面提出了很多支持、促进举措,同时在发展资源方面,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资金、研发、设备以及能耗等方面提供了综合性保障。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一节即明确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涵盖算力资源、东数西算和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算力研发与开源、算法流通交易市场、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应用数据的合理开发等。

“上海条例与深圳相比最大的特点和创新,在于其促进基础要素的流通、使用和运营,在此过程中推动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从而更好地调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产业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发展和完善。”陈吉栋向记者表示,在应用赋能方面,围绕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强调从经济、生活、治理等各方面来通过发挥人工智能产业的作用,深度赋能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上海高地”,强调场景培育、场景开放、场景运营等等。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两位专家都提到,在《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的立法之初,就与《上海市数据条例》互相支撑,从人工智能产业的角度对《上海市数据条例》进行衔接与深化,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数据流通与使用。

陈吉栋指出,尽管与上海市数据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于数据的规定涉及条文并不多,但内容丰富并作出创新,具体体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在高质量数据集方面,要求面向产业强调建立高质量数据集,要求面向本市建设大规模的人工智能数据库,对数据资源进行统计,便于后续资源汇总。

在前期调研的过程中,丁波涛也发现,很多人工智能企业需要大量数据进行训练建模,但通过企业自身采集数据成本非常高,数据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条例鼓励人工智能企业,通过市场渠道,特别是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来获得这些高质量的数据集,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获取数据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也推动上海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第二,在应用数据合理开发方面,从政府端扩大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供给的范围,从企业端明确支持相关主体单独或者联合申请公共数据开放,保障中小企业、个人开发者等公平使用开放数据。同时,上海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对AI应用中生成的数据进行开发使用,鼓励企业通过上海数交所开展相关数据产品的交易,推动产业内数据流通交易。

“这是我认为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的一大亮点,”陈吉栋告诉记者,“数据流通过程中,存在供给不均衡的问题,从企业侧,这一制度保护了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发者使用公共数据的可能性。”

丁波涛向记者透露,上海的人工智能立法思路对《上海市数据条例》有所借鉴。例如在人工智能资产评估方面,沿袭了数据条例中数据资产评估的思路,算法模型和算力资源的交易流通,也借鉴了数据交易与流通的规定,是对数据流通、交易、资产评估的衔接与突破。

创新监管模式,规范AI伦理

“上海市人工智能立法另一大创新,在第五章产业治理方面,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提倡创新分级治理,并对开发者伦理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合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强化劳动者保护和特殊群体关照。”陈吉栋指出,对产业治理的规范奠定了产业发展的伦理基础,明确了产业发展的安全底线。

丁波涛同样认为,条例为上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治理规则,监管模式的创新是一大特色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六十三条创新分级治理方面,要求市相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情况、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治理,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开展应用测试,探索沙盒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进行监督。同时,上海市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推动建立人工智能领域伦理道德自律规范,对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潜在风险开展评估。

在伦理规范方面,要求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指导有关行业组织、企业等,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加强对人工智能潜在危害与收益的评估,研究提出人工智能复杂场景下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

同时,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使用大数据与算法等技术时,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相关主体在利用生物识别技术提供服务时,应当对生物识别信息内容进行标识,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市网信部门应当对生物识别信息加强监管,监督指导生物识别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服务。

在劳动者保护与特殊群体关照方面,条例指出,用人单位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劳动纪律管理、劳动者工作调度、招聘和晋升决策等应用中,应当符合法律和伦理规范,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应加强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助残等领域的应用,提升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品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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