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各路带货主播极力宣传推荐。有“打假测评”类博主对其功效产生怀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为此,该牙膏的生产商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牙膏生产商认为其遭受了侮辱和诽谤,商誉受损,不能忍,而法院通过判决给出回应:博主对网红牙膏营销行为的“说长道短”在合理限度内,生产商得忍、该忍。一方面,上述判决是对个案的定纷止争;另一方面,其对商家、消费者及相关主体正确理解、把握消费监督权的边界,具有典型意义。

一件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势必会被围观、被“评头论足”甚至被挑刺。俗话说,“人红是非多”,这一逻辑对网红商品也适用。网红商品往往会吸引更多目光,享受更多的流量利好,相应地,其也要经得起更严苛的检视,承担作为网红的被监督压力。网红商品一旦在质量、营销、售后等环节出现问题,甚至涉嫌失信、违法、侵权,那么往往也会招致与其知名度“量级”相称的质疑与批评。这是由网红商品的特性决定的,也是由消费监督的规律所决定的。

事实上,“说长道短”也是消费监督权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里所指的消费监督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产生了具体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也即“狭义消费者”,针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一种是并未产生具体消费行为,但以旁观者身份即站在“广义消费者”的角度,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

而无论哪一种监督,都有助于人们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营销等有关的信息,增加人们对商品或服务的了解,增强其消费理性,同时能对商家起到监督、敦促等作用。上述案件中,相关博主对网红牙膏的“一洗即白”提出质疑,所指向的主要是牙膏的营销宣传行为,即这中间是否有虚假夸大的成分,而非牙膏本身的质量。在虚假夸大宣传屡见不鲜甚至被一些带货主播奉为“营销话术”的市场语境中,违背牙齿保健常识和牙膏功效常识的“一洗即白”难免被质疑宣传注水。这种质疑在消费监督权的合理限度之内,并非信口雌黄、颠倒黑白。

实际上,包容消费监督也是商家保证品质和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或相关监督者等不能背离事实行使监督权,不能捏造虚假信息、毫无根据地给商家贴负面标签、恶意损害商家的名誉、声誉,商家也应正视并包容合理限度内的消费监督,不敏感过度,不动辄怒怼,否则极有可能遭到反噬。面对消费者的“说长道短”,商家更须反思自身,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通过拿出令人信服的功效证明、规范营销行为、提升商品或服务质量等途径,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和担心,进而减少乃至消除消费者的“槽点”。这才是治本之策,也才能实现一种双赢。(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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