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雪梨偷逃税款公布后,行业会出现一个大规模的补税潮,但应该会是以自主申报为主的过程,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公开调查和调整。”11月25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11月22日,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表示,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处理。

朱宸慧即雪梨,林珊珊是雪梨旗下网红。杭州税务局公开表示,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叶永青认为,由最近公布的案子来看,影视文化行业的税务合规观念和体系都还没有完全建立,仍然存在一定规模的税款逃避可能。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为避免引发进一步的涉税风险,在这次案件的影响下,还会有不少文娱行业从业人员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涉税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借着2021年底自查补税窗口尚在开放的时机,完成补税。同时,虽然雪梨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包括在雪梨案件的处理中,我们都还应该持有税收法定和中性的判断,那就是最后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确认,在这个基础上,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一方面又要依法保护企业进行合理税收规划的权利。

11月25日,一位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未来直播行业会经历一定地震荡,监管部门也不可能只盯着雪梨一个人,毕竟整个行业的生态模式都差不多。在主管部门提醒自查之后,网红补税完成,或许为避免整个行业动荡,监管部门并不会将所有网红的税务问题曝光。毕竟在之前2018年影视行业工作室自查时,监管部门也曾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也意味着,某些有身份的头部网红,并不一定就没有补税,毕竟整个行业的操作模式是一样的,行业面临规范性的洗牌。”上述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

文娱行业如何避税

这并不是税务机关第一次将稽查重点指向文娱行业。

早在2018年,某影视明星因“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后,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展相关工作,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在此之后,大多数影视行业纳税人进行了自查自纠,申报缴纳税款,引发了大规模的补税潮。而今年,在另一位影视明星因偷逃税问题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行业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根据相关通知,对于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或网络主播,如果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文娱行业一般是如何避税的?叶永青告诉记者,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雪梨等主播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表面看来,两者似乎相差不大,但实践中,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可以通过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实现实际税负的降低,进而被当作一种“节税工具”。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叶永青认为,具体而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因税收征管需要,在未设置账簿或账簿不清无法准确查证查账等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可对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实践中,由于核定利润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较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实际税负通常很低。以服务费为例,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服务费核定征收的实际税负率可以低至1%-3.5%。在这样的税负差下,大量主播产生较大的动机,尝试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实现所得形式的转换,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基于上述的考虑,雪梨应该是将主要的收入都分配给了有核定征收待遇的主体,尽管这些主体事实上并没有提供服务的能力,有可能在法律关系上也没有理顺,这大概也是后来定偷税的主要问题。

网红避税或者偷逃税的方式和当年的明星避税行为如出一辙。

叶永青告诉记者,大部分避税方式其实是类似的,通过虚构交易、“阴阳合同”、“收入拆分”等手段,将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其实,通过调整交易风险以及营运模式,将个人收入转换为企业收入的方式存在一定合理性,但相关转换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且有对应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比如证明企业实际提供服务的法律合同,企业提供服务的资质、能力和人员,企业所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成果,企业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企业承担提供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等。“当然区别也有,比如网红,如果是直播网红,其收取报酬的支付方式会更为复杂,同时也可能更多的介入到交易流程中。实践中,我们观察到,大多数网红、主播或者明星由于疏于对税法知识的了解,往往忽视对于交易实质以及证据资料的考虑,仅是简单粗暴地利用核定征收政策,以为自己只是采取了‘合理’的税收筹划,殊不知其实已经引发了潜在的税务风险。”

核定征收取消?

在今年9月,税务总局就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其中就提到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和企业要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

在此之前,对于大部分的文娱行业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由于纳税人可能基于某些客观原因存在难以设置财务账簿或难以核算成本等情况,税务机关采用了核定征收这种简化的征收方式,在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也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特别对那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比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户,要求其完全按照核算要求按实征收税款征收成本过高且没有意义。

但近年来,部分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通过注册大量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转移利润、虚开发票以及偷税漏税,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

这是否会意味着核定征收会逐步取消?或者更加严格?叶永青的判断是对核定征收的监管更加严格。

他告诉记者:“我们也观察到了税收征管层面的相关变化。一方面,为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近年来部分税务机关逐步取消核定征收政策或严格把控核定征收政策适用标准,核定征收政策的收紧趋势十分明显;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层面强化了对于包含电商、直播以及影视等在内的文娱行业的税收监管,地方层面部分地区也加大了对于文娱行业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条件限制。因此,我们理解,考虑到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未来核定征收方式仍会长期存在;但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管,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将成为关注的重点,纳税人应更加关注业务实质,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

反思

从电商行业兴起,从艺人到网红,从霍尔果斯到无锡到上海再到北海,税务问题一直伴随其中。

上述行业人士认为,回归本质,电商行业的税务问题到现在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大的带货主播其实就是“变异”的电商平台。

叶永青觉得,上述一系列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随着“共同富裕”路径的明确,以往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中暂时没有被关注的税收征管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点和中央的几次会议精神也是契合的;其次,无论电商还是直播,在过去都出现了指数级的增长,在这样的增长下,个人的财富收入也出现了暴增,多数人其实并没有建立合理的税收管理思维,随着“以数治税”征管观念的提出,可以预见的是,这个冲突会更加明显。

“但是,曾经有一句话说,中国有许多企业的利润都是通过‘节税’节出来的,这一方面表明企业经营的利润受到税收影响大,另一方面也应该引发对税制设置的思考。”叶永青对记者表示,因此从个人的角度反思自身的税收立场,从行业的角度反思增长的路径和合规要求都是非常必要的。最后,从中国税制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本身的名义税负较重也可能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如何区分偷逃避税和合理避税?

叶永青认为,虽然偷税避税和合理税收规划在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但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方式来判断,前者多数都是不能完整向税务机关披露的,都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披露或者不实的交易安排的,而后者可以建立在完善透明的披露之上。

两大网红女主播之外,杭州市税务局公告中还隐现另外一个关键人物——李志强,“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叶永青提出,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一个健康和正常的税收文化和税收秩序,而中介机构是建立这一体系的重要环节。这一点应该是从这次案例中的重要教训之一,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合理监管,明确其对故意协助偷漏税也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应从征管法的修订和明确开始。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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