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12月10日消息,工信部等六部门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提到,对常态需求不确定、专门应对重大灾情疫情的特殊医药产品,通过支持建设并维护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障基本生产能力,能够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对无常态需求的潜在疫情用药,或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产品,通过支持建设研发平台,开发并储备相应技术,在必要时能够迅速转化为产品。

计划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加强对地方医药储备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强化对地方医药储备的调度评估,指导地方科学确定储备品类和规模、优化储备地域布局、完善储备调用轮换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市级医药储备,形成中央与地方互为补充、全国集中统一的医药储备体系。

在采购方面,《办法》提出,中央医药储备产品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新增储备任务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对于国内具有3家以上(含3家)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生产企业及采购价格;(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生产企业,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储备品种市场价格或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确定;对没有市场价格和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价格调查,按照计价成本加5%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购价格。

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广东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中央医药储备单位:

现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wps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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