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与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等有关方面加强沟通,深入了解前期工作进展,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做好政策解读、解决重点问题。与本地区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帮助项目依法依规办理或补充相关手续,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对基础设施REITs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创新和优化投资审批程序,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包括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各地要梳理形成本省区域内统一的投资审批清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同时,积极履行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严格控制新增或变相增设审批环节,对涉及新增或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要严格把关。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意见》还提出,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创新和优化投资审批程序、规范和严格投资审批活动等。其中,规范和严格投资审批活动方面,《意见》要求,落实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将用地用海和规划选址、节能、节水、环保等要求落实到项目可行性研究中;要立足我国国情,并体现投资高质量发展要求,研究借鉴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国际先进理念融入可行性研究框架体系,从源头上提高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意见》要求,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协调服务。对拟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与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等有关方面加强沟通,深入了解前期工作进展,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做好政策解读、解决重点问题。与本地区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帮助项目依法依规办理或补充相关手续,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对基础设施REITs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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