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报道,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央视财经1月8日发表评论称,从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无罪,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十多年的坚持与等待,顾雏军终于“要回了失去的东西”。

公开资料显示,顾雏军于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热能工程系,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是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曾于天津大学任教,并发明了顾氏制冷剂。顾雏军曾控制科龙电器等多家上市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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