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伊始,保险业已发生两起股权司法拍卖事宜。复星联合健康19.5%股权、君康人寿3.2%股权相继公告,将以市场价的七折作为起拍价进行公开司法拍卖。
另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2021年保险业共发起9宗股权司法拍卖,集中于民生人寿、财新吉祥人寿、中华财险、亚太财险、大童保险5家保险公司的小额股权。而涉及的股东均因债务、民事案件、无力偿还等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
业内专家对中国网财经记者分析表示,宏观经济背景下,部分股东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承压,对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进行出质之后无法按期偿还借款。而一般来说,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小股东实力相对较弱,容易出现纠纷与流动性问题。同时,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也体现出保险公司股权估值回归理性。另外,在当前“严监管、防风险”的大背景下,股东资质的审查也会更严一些。
标的集中于中小型险企
2022年伊始,复星联合健康、君康人寿相继公告,将公开拍卖部分股权。其中,复星联合健康19.5%股权的原持有人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将起拍价定为市场评估价值的70%。
无独有偶,君康人寿3.2%股权的原持有人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而此次拍卖涉及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州天策的民事案件。与复星联合健康的起拍价打折情况一致,君康人寿3.2%股权较评估价同样缩水达30%。
而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2021年保险业共发起9宗股权司法拍卖。而被拍卖的标的聚焦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小额股权。其中,民生人寿、中华财险2021年均发生3起小额股权司法拍卖事宜。另外,2021年保险业的股权司法拍卖还涉及财信吉祥人寿、亚太财险及大童保险。
同时,部分股权因流拍而再次发起拍卖的现象也不罕见。其中,有些股权遭降价拍卖,有些股权则继续拆分成小额股权再拍卖。
2021年5月,财信吉祥人寿发布股东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所持的4000万股权将法拍。向上追溯,该笔股权早在2019年10月就已公开在司法拍卖平台,因相关原因拍卖交易并未成功。因此,该笔股权被再次公开拍卖,而起拍价则降价20%。
2021年7月,司法拍卖平台上先后出现3次中华财险的部分股权。7月2日,中华财险的二股东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务危机,将拍卖所持的中华财险63333万股股权。评估价为10.69亿元,对应每股单价1.69元。起拍价为96215.4936万元,折合约1.52元/股。虽折价拍卖,该笔股权最终还是以流拍告终。7月19日,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拆分股权16888万股,起拍价按照每股1.5192元,合计25656.2496万元。而该笔股权仍旧遭流拍后,再次于7月25日发起司法拍卖。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首先,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小股东一般实力相对较弱,容易出现纠纷与流动性问题,有时被迫用所持有的股权偿债。其次,近年来保险行业相对低迷,部分财务类小股东的持股收益收益不理想,有借司法拍卖退出的可能。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则对中国网财经记者指出,重点是宏观经济和实体企业经营承压,部分股东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出现问题,在对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进行出质之后无法按期偿还借款,从而触发股权拍卖和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险企股权估值回归理性
从接盘方信息来看,2021年出现的上述9宗保险股权拍卖,仅有3宗出现了接盘方。以上被接盘的3宗股权分别来自财信吉祥人寿、亚太财险、大童保险。
实际上,亚太财险的17.3%股权原来由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经历前后三次法院司法拍卖遭流拍后,由法院裁定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财险17.3%股权,对应出资额约6.92亿元交付民生信托,以抵偿相应债务。
而大童保险的32.98%股权则由德弘资本领投,招商局创投、众为资本、华盖资本联合收购,投资额超15亿元。
针对接盘方比较难寻、部分股权降价后仍流拍的现象,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由于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压力加大,过去几年增速放缓,股东回报水平以及预期下降,保险公司股权估值也回归理性,保险公司股权吸引力降低。第二,在宏观经济背景下,部分原有股东或潜在投资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都承压,出资能力受影响,在接盘问题上有心无力。第三,监管趋严,银保监会对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加强穿透和规范管理,国资委也严控产业对金融的投资,一些有出资意愿的股东并不能得以放行。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则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首先,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权相比战略类股权和控股类股权的市场吸引力会低一些。其次,近年来保险行业相对低迷,持股收益下降会降低中小型保险公司财务类股权的市场吸引力。再次,某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管理层变动较快,导致经营管理陷入困境,使得财务类股权更缺乏吸引力。另外,在当前“严监管、防风险”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对股东资质的审查会更严一些。
针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寻求股东方时,李文中建议,保险公司股东选择的重点应当是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一般来说这类股东应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有持续出资能力来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当然,如果能够同时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资源会更好。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