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为学科类培训机构划“红线”(主题)
要求年底前完成对标整改(副题)
成都日报记者 赵子君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昨日联合印发通知,出台《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为校外培训“营转非”划定红线。
《指导标准》主要针对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开办资金最低限额、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从业人员入职条件等门槛,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校务公开机制和培训教材编写选用机制等内部运行机制,为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划定“底线”和“红线”,加快推进义务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营转非”,强化校外学科类培训的“压减”工作。
“我们将督促和指导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对照《指导标准》规定,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标整改,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及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法人登记工作。”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补充道,同时将指导非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对标整改并接受年检。并按照《指导标准》有关参照执行条款的规定,受理审批高等教育助考培训机构。
那么,该《指导标准》究竟为学科类培训机构划出了哪些“红线”呢?
义务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再受理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收费标准方面,义务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举办者不得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分配剩余财产。
培训机构不得抽逃出资
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包括举办者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开办资金不可以认缴
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实缴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不少于培训机构1学年度办学及运营成本(含场地租金和教职工工资)。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足额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足额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小学、初中培训教室不得设置在地下或3层以上
小学、初中培训教室不得设置在地下或3层以上,且不得超过建筑耐火等级对应的最高楼层。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得出借、出租、买卖办学许可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完成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前,不可以招生。
未按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线下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攒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