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诚信而不幸’的创业者有机会东山再起。”广东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带来了对进一步推进个人破产工作的三个建议。

2021年7月,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在深圳诞生。目前,我国境内个人破产三种类型的案件——个人破产重整案、个人破产和解案、个人破产清算案均在深圳出现。

刘涛表示,深圳作为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率先立法推动了我国境内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实施。

他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诚信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了东山再起的制度场景,不仅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激发个人参与经济社会的内生活力,而且有助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降低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整体性的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可承载能力。”

对进一步推进个人破产工作,刘涛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个人破产制度并非可以“欠债不还”,这一点要向大众宣传好,深圳中院推出鹏法微课堂法官解读、印发便民问答指南等就很好,这些普法工作还应大力加强。

二要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配套严密的制度设计,才能有效防止出现逃债问题,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各类财产信息查控等方面需不断完善,建议相关部门继续健全配套措施,将个人破产制度不断深入推进。

三要建立全链条监督体系。实施个人破产事前预防、事中严格监管、事后纠错机制体系应全链条覆盖,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网络监督信息举报平台,让监督覆盖破产人所有环节,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讲究诚信,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

(文章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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