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调降保险资金运用类比例上限;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将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

□ 银保监会首次启动险资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

记者1月14日获悉,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银保监会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总体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应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按照机构风险程度实施监管。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办法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调降了保险资金运用类比例上限,部分指标降幅达40%,着力防范向大股东提供融资的问题。三是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银行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授信监管比例予以规范,防范通过设计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办法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关联方识别认定上,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性和风险大小,办法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同时,办法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还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明确管理责任方面,办法压实了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此外,监管措施进一步丰富。办法明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对违规人员可采取行业通报、责令机构予以问责等措施。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办法也明确了处理措施。

又讯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专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旨在不断释放改革动能,着力夯实非银行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基础,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揭示风险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向市场主体传导监管压力,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当行为蔓延势头。现场检查由银保监会非银行机构检查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通知明确,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为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或隐形金控平台,以及以多元发展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为股东的中小型保险机构。重点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等四方面。

此次现场检查也是保险机构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后首次大规模专项检查行动,充分显示银保监会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决心。

通知强调,各相关银保监局要根据检查对象风险特点,统筹调配监管资源,选调骨干力量组建现场检查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要不断加强现场检查队伍建设,提高银行保险监管干部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能力;要高度重视科技赋能,充分运用银行保险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资源,充分运用相关数据信息、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检查效率;要在使用常规检查方法的同时,实施关联方及资金穿透检查,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流程,确保查深查透。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