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证监会表示,拟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

证监会表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国证监会启动货银对付改革相关工作,配套修订《办法》。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包括总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的管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等六个方面内容。

在总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方面,主要作出七处修订。其中,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结算纳入《办法》,增加办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增加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明确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在证券账户的管理方面,主要作出四处修订。其中,明确名义持有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明确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在证券登记和托管、存管方面,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修订。其中,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由名义持有人出具。

在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方面,主要从六方面进行修订。其中,明确商业银行可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提供的结算业务种类。

在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方面,主要作出八处修订。其中,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约定临时停市、暂缓交收等安排,根据证券交易所通知采取暂缓交收措施;根据业务实际变更情况将证券结算互保金的名称修改为证券结算保证金。另外,在附则方面,此次还修改和增加了附则中的释义。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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