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江苏拟立法规定新建住宅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据悉,《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提出新建住宅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小区未达标的要补足,或由政府按每百户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调剂解决。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和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支持利用农村闲置房屋或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等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老年人就近获取基本养老服务的需求。

此外,县(市、区)政府还应建立居家应急服务机制,对居家发生意外的老人及时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接受救助所必需的费用由政府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连接,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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